据统计全美现有家庭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 of Family)9.2万个,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基金会资产在百万美元以下,依各州的法律成立非盈利组织(Not-For-Profit Corporation),然后申请IRC(Internal Revenue Code 501(c)(3))以获得免税资格(Tax Exemption),国税局会根据基金会每年收到的捐款额收取申请费(以一万美元为界限,500至1,000美元不等),约三至六个月的时间审查批准。一旦获批免税号,基金会创始人(Founder)便可以将每年调整后收入(Adjustment Gross Income)的30%或投资收入(Appreciated Stock)的20%捐献给非盈利的家庭基金会,而在个人税中予以扣减,举一例:
范先生与太太2019年调整后总收入(AGI)约36万美元,他委托会计师为他申请“范与郑家庭基金会”非盈利组织,获批国税局免税号,他从个人户头转账10万美元至家庭基金会运作,这10万美元将列入2019范氏个人税1040A表逐项扣减中的“慈善或非盈利组织捐款”(最高可达30%AGI),与此同时,范的会计师将于2020年5月15日(延期6个月至11月15日)为“范与郑家庭基金会”申报2019年的非盈利组织年终税表。
990-PF(Private Foundation)用于IRC501(c) (3) 范畴的非盈利组织,基本上分为家庭基金会,非免税慈善捐款信托(Section 4947(a)(1)Trust Treated As Private Foundation),二者之间紧密相连,唯后者不但要申报990表,还要同时申报1041信托组织年报。仍举上例:
2019年 “范与郑家庭基金会”收到慈善捐款基金10万美元,支出1.5万美元,包括慈善公益捐款1万美元,律师会计师费及簿记作账、办公室维修及家具电脑复印机折旧等共5,000美元,剩余8.5万美元作为家庭基金会的“净资产”(Net Assets)积累使用。因此家庭基金会的作用类似杠杆,可以有效地调节纳税家庭的税率,特别是收入突然增加时,由于1/3的收入可作为捐款“输出”,使当年的税率得到控制。另一方面,家庭基金会犹如慈善捐款的“中转”“仓库”,起到“延迟”(Deferred)捐献的作用。
为了符合免税资格,IRC501(c)(3)要求家庭基金会的运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年捐献和经营支出至少达到5%的资产,这在家庭基金会初创阶段似乎不成问题,例如以上所举F&Z第一年累计8.5万美元,假定每年从个人上税收入中拿出10万美元,同时按照每年15%的捐款及管理开销,10年后净资产将“膨胀”为285万美元(8.5+18.5×85%+25.7×85%+……),15%的支出将增加到42.75万美元(为第一年的85.5倍),届时可以考虑出工资(给配偶或管理人员)、租办公室、投资房地产支付房贷利息、地税及增加折旧,但“底线”是全部开销至少达到14.25万美元(285万x5%),换句话说,如果F&Z办公室开销15万美元,则须捐款27.75万美元。如果捐款后总开销少于14.25万美元,罚款为差额的15%。
2.投资收入(Net Investment Income)须交纳2%“特许”营业税(Excise Tax),如果当年捐献和其他支出超过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入税可降为1%。
3.任何有悖于非盈利宗旨的投资(Jeopardizing Investment)加征5%的罚款,如“违规”投资不能在限期内撤出再加征25%的罚款。
4.任何有悖于非盈利宗旨的开销(如购买免销售税材料转售别人),或非免税开销(Taxable Expenditures),征10%的罚款,如经理人员“知错犯错”,再加征2.5%的额外罚款。如经理人员未能限期纠正,额外罚款加重至50%。
5.任何“盈利”性质的公司股份持有不得超过20%,但可持有2%以上(De Minimis Rule Allows the Private Foundation to Own at least 2% of a Business Entity)。超出的持有股份将施以5%的罚款,如未能限期“吐出”将加征2%的罚款。以上的“条条框框”决定了家庭基金会不得以投资盈利为宗旨,否则便会召来稽查与罚款之险。
假定20年之后,家庭基金会中的净资产已累积到一定规模,范与郑已达退休年龄,他们可以有下列选择:1.将享有免税性质的家庭基金会转为非免税的慈善捐款信托(Charitable Lead Trust,简称CLT)。2.将非盈利家庭基金会终止解体(Voluntary Termination)。3.家族基金会继续发展壮大,世代交替,造福社会的同时,遮荫子孙后代。
美国慈善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成熟灵活的运作体系和强大的政府支持,在美国数十万的基金会中,只有1%的社区基金会隶属公共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ies),企业基金会占3%,其余均为私人或家庭基金会,以家族基金会为主。与企业基金会相比,家庭基金会因不牵涉市场利益而更为纯粹,即便持有公司股份也可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赫赫有名的洛克菲勒家族拥有洛克菲勒基金会、洛克菲勒家族基金会等数十个基金会,上世纪中期由洛克菲勒基金会发起并资助的“绿色革命”即在亚洲南美缺粮地区开展培育粮种的实验室计划被诺贝尔奖委员会赞为拯救了十亿人生命的善事。洛克菲勒家族的财富通过家庭基金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基金采用第三方投资的多家族基金模式,由职业投资人为家族通过投资组合共同管理财富。而有些家族则成立独立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管理基金,此类资产管理与财富来源、企业所处产业等有关。
在运作模式中引入市场机制,“投资慈善”(Venture Philanthropy)是近来趋势。家庭基金会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类:1.直接投资模式,如直接进行股票、地产、能源类投资,优点在于可直接控制,缺点在于资产单一、风险集中;2.基金投资模式,这类按照大学基金模式的间接投资能够取得长期稳定回报,也最为现有的家庭基金所采用;3.混合投资模式,直接和间接投资并用同时兼顾风险和回报,但因成本之高一般为资产规模较大的家族基金所采用,例如下文所述的盖茨夫妇基金会。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于2000年1月成立的盖茨家庭基金会在2006年分成两个实体结构:一为盖茨夫妇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用于将钱款分配给受助人,另一为盖茨夫妇信托基金(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Asset Trust)管理基金资产投资。该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是在投入巨额本金同时配合合理投资,得到高额回报后将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用于投资以保证基金会的存续和发展。
由于家庭基金会所享有的投资低税率(1%~2% Excise Tax)使其在股票证券或房地产投资都如虎添翼,平均10%以上的投资效益扣除开支(6%)及征税后绰绰有余,净资产(Net Assets)快速滚动“膨胀”,为日后的大笔慈善捐款奠定了基础。家庭基金会以慈善捐献为宗旨和目的在华人心目中已根深蒂固,但捐赞公益事业的同时,把基金注入投资“发扬光大”,不断拓展财源,使捐献的钱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意义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