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直接将房产过户给子女通常有两种风险,一是放弃安全保障,尤其是父母打算继续在此居住,如果子女离婚且没有签署婚前协议,其前配偶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如果子女拖欠贷款,债权人可以收走房产以清偿欠款,有些不肖子女甚至可能不经父母许可擅自卖掉这份财产;二是可能面临高昂的赠与税。因此,采取额外的法律保护措施极其重要,合格的家庭住宅信托(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允许父母以信托的方式将住宅过户给子女,不仅大幅降低遗产税和赠与税成本,更允许父母按自己预先设定的时间期限住在这套房子里。据悉,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夫妇将他们位于纽约富人区查巴克(Chappaqua)的豪宅放入住宅信托,这栋房屋的最初购买价为170万美元,现如今价值200万美元,房屋的增值部分不会计入克林顿夫妇的遗产。
家庭住宅信托不同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财产持有人可将自己的住宅(主要居所或第二居所)转入信托,指定自己享有房产的使用权,继承人为信托的受益人,只有到信托届满后,受益人才能取得最终的所有权。从赠与税的角度来看,赠与的价值以设立信托时的资产价值为基准点,该信托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信托(Irrevocable Trust),必须有专业评估师(Appraiser)在房产放入信托之前进行评估。房产每年出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或在信托存续期间总共出租不超过10%的时间。如果信托届满,而委托人(父母)仍然住在该所房屋,委托人必须以市场价格向受益人(子女)承租。
信托和赠与的采用近年来逐渐受到华裔家庭的重视,成为越来越多华人家庭制定财产规划的“利器”,举一例:
徐氏夫妇均为医生,他们在纽约长岛和纽约法拉盛有两栋房屋,一栋自住,一栋出租。2019年底他们成立了两个家庭信托公司,一个通过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完成了产权转让,另一个则没有全部产权转让,而是分十年逐步转让给受益人(子女),这便是财产规划中通常称之为“模糊”授与信托(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两家信托公司由徐氏夫妇分别担任“受托人”(Trustee)。十年后子女成年,从受托人手中接过继承权。两栋房屋的转让价分别为100万与65万美元,而徐氏夫妇可以各自行使“生平赠与”免税额,因此不会付赠与税(709表申报Gift Tax), 同时要申报信托公司1041表格,分别列为“复杂信托” (Complex Trust)和“授予信托”(Grantor Type Trust)。
一般情况下, 复杂信托的财务收支状况将通过K-1过渡到受益人名下,而授与信托只是形式上的申报(夫妻合报并共同授与,作为单一授与人可免报1041表),假定赠与行为没有实际发生,有关的财务收支仍通过赠与人1040表来反映。 但应该注意的是复杂信托从第一年起监管人的拥有权便为100%,而授与信托监管人的拥有权却按10%逐年增加,需要在709表和1041表中对应反映。
信托之所以受到高端收入阶层的重视, 是因它的特殊避税功能,但信托涉及面广泛, 专业知识错综复杂, 有关法规不断更新(两党更替的结果),运用时应咨询律师、财产规划师(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或会计师,才能力求依法省税,福荫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