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与EB-5的税务差异

L-1签证是与H-1B签证类似,但要求更高的非移民临时工作签证,一类是给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mpanies)管理层人员来美工作用的L-1A签证,另一类是给跨国公司派遣具有特别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员工来美工作所用的L-1B签证。L-1A签证允许外国人通过延期最长可工作7年,L-1B签证最长可延至5年。跨国公司是L-1签证的申请人,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是该签证的受益人,L-1签证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并无规定,但海外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关系,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来往。如果美国分公司属于筹备成立(Start-up)阶段,则L-1B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跨国公司要为受益人提出延期的申请。对于大型企业,L-1B申请人需提供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文件;对于小型企业,除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供股权记录、损益表、税表、公司章程、注册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对于新成立的企业,除损益表、税表、公司运营所需材料之外更需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须附上企业资金证明。

L-1签证对于持有人没有薪水要求,也不拘于上班地点和职位,签证持有人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获L-2签证,配偶能在美申请合法工作,子女享受教育和福利优惠。但L-1B签证最为人津津乐道的优点是允许“双重意图”(Dual Intent),“双重意图”允许外国人在L-1B身份状态下同时寻求绿卡身份,来美一年后便可申请第一优先移民(EB-1)。然而前景虽好门槛却高,在L-1B签证审理中,移民局会对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经济实力、发展规模进行全面考察。过去十几年中,L-1B签证因曾被滥用导致拒签率节节攀升,2014财年的拒签率高达35%,其中中国人申请拒签率为22%,被要求补材料的人数比例达44%,申请者务必要循规守法,准备充分,不可弄虚作假。现举两例:

“华美贸易公司”总部(母公司)设于北京,2016年前在宾州(PA)巧克力生产地洪美尔斯镇Hummelstown设立分公司,有10名雇员,年收入约120万美元,盈利6万美元(5%),工资成本约25万美元,包括宾州子公司经理年薪5万美元。律师于2019年为分公司经理冯女士全家申办L-1A签证,附上三年公司的财务报告,税表及薪资税单,注意公司的税表中要分列5472表(Information Return of a 25% Foreign-Owned U.S. Corporation or a Foreign Corporation Engaged in a U.S. Trade or Business,见页),披露母公司的详尽信息及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销售及债务往来金额。如果冯经理的申请材料齐全,两周之内一般可获批。

赵小姐2019年H-1B抽签未中,回到中国,待满一年后由上海总公司派驻纽约子公司管理,年薪5万美元,2019年由律师依L-1B递交申请,申请人只需满足过去3年中累计一年往返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业务往来的要求。

L-1签证分为一次性和间歇性(Intermittent L1),间歇性L-1签证持有人可间歇来美从事工作,不受7年或5年的期限限制,只要在美工作的雇佣关系合乎L-1签证要求便可无限期延长签证时间。通常来说,一般的L-1签证持有人在来美183天后必须申报纳税身份(Tax Residency)依法纳税,间歇性L-1B签证持有人不算作美国纳税居民,可以提交8233表按两国双边条约申请免除缴纳所得税(Tax Treaty Withholding Exemption)的义务。间歇性L-1签证持有人若在日历年(Calendar Year)中在美逗留不超过90天,劳动报酬总额不超过3000美元便可获“商务旅行者税务豁免”(Commercial Traveler Exception),即在哪里赚的钱就在哪里交税,符合条件的收入不用向美国纳税。纳税身份每三年调整一次,间歇性L-1签证持有人一旦成为纳税居民,就失去五年后无限延期的资格。

EB-1C(L1签证申请移民绿卡)和EB5都是商务投资移民途径,两类移民申请都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或商业背景,牵涉到要运用境外资金到美国投资或商务,为美国创造就业,EB-1C和EB-5移民申请获批后,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都可以随同一起移民。不过, EB-1C重在商务,EB-5重在投资,两者虽表面类似,但实质却不一样:

1.申请人:EB-1C的申请人是美国公司,受益人是公司高管或特殊人才(必须具备管理技能);而EB-5的申请人和收益人都是外国投资者,EB-5不需要关联公司关系。

2.资金要求:EB-1C没有最低的金额要求,通常有10万或20万美元的初始资金便可将公司运转起来,由自己掌控资金,风险较低;而EB-5目前最低的投资金额是90万美元(非目标就业区为180万美元),EB-5对资金的合法来源审查非常严格,往往要追溯五年,确保资金的每一步转移都“有迹可循”。

3.创造就业:EB5自主经营项目要求在两年内为美国创造十个全职的就业岗位,而EB-1C对雇员是否全职、是否美国公民并无限制。

4.申请材料:EB-5申请人先要递交I-526,批准后递交I-485调整身份,持有临时绿卡满2年后再申请I-829“转正”。EB-1C则可一步到位,申请人(公司)直接递交I-140,批准后受益人可通过I-485调整身份,如果受益人在美国,I-140和I-485可以同时送件。

5.审查重点:移民局对于EB-5的审查重点是资金来源和商业计划(I-526阶段),资金开支和创造就业(I-829阶段),而移民官对于EB-1C更看重的是美国与境外公司的关联关系,美国公司的营运情况。

L-1签证如今不仅是企业界人士来美、留美的渠道之一,也成为继EB-5投资移民之后取得绿卡的另一蹊径,申请L-1B签证的热潮定将兴起。但它是否能带来“投资美国峰会”(Select USA Investment Summit)所希望那样“不但惠及数以千计的非移民工作者和他们的公司,也能惠及美国经济,刺激更多投资”,业界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