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的报税状态
税法将身在美国的外国人分为“居民外国人”(Resident Alien)和“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两类,前者又称为“税务居民”,需遵照美国公民的税务规则,将全球范围内的收入上报给美国政府,而后者只需就美国境内产生的收入报税(填报1040NR表)。由于居民与非居民外籍人士被课税的方式不同,因此确定报税身份至关重要,美国税法对居民(Tax Resident)的定义和移民法中对居民(Lawful Resident)的定义有别,从税务角度来说,非居民外国人指的是那些不具备美国公民和绿卡身份,并且不符合“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的外籍人士。
所谓”实际居住测试”,是国税局确定外国人是否为税务居民的基础,一个人被定义为美国税务居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当年在美居留超过31天,并且过去三年在美居留超过183天。这183天是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即当年在美的全部天数与之前一年在美天数的1/3与之前二年在美天数的1/6的总和。举一例:
张先生在2017、2018和2019年分别在美国居住了60天,根据计算方式,张先生在美的实际居住天数应为60 +(60×1/3)+(60×1/6)=90天,并不满足“过去三年在美居留超过183天”的条件,因此他不会被视为美国的税务居民。
在美的居住天数不应包括:从加拿大或墨西哥住处通勤到美国的日子,往返于美国境外两个地方但需途径美国不满24小时的日子,以船员身份在美国与其他地方之间运输的日子(但如果在美国从事其他贸易或生意,这项例外规定则不适用),由于健康问题迫使无法离开美国的特定日子,以及属于“豁免个人”(Exempt Individual)的日子。“豁免个人”包括:1)持有A或G签证,由外国政府特派的外交或公务人员,但此类别不包含外交或公务人员亲属(A-3或G-5签证);2)暂时在美国参加慈善类体育比赛的专业运动员;3)持有J或Q签证,暂时待在美国的教师或受训人员,如果在过去6个日历年度中有两年以教师或受训人员或学生的身份获得免税,将不适用这项例外规定;4)持有F、J、M或Q签证,暂时在美的学生,如果在过去5个日历年度中的任何时间以教师或受训人员或学生的身份获得免税,则不具备豁免个人的资格,除非该学生确立无意永久住在美国。
即便一个外籍人士满足了“实质居住测试”,还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让他选择不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比如他在当年在外国有一个纳税住所(Tax Home,可解释为最主要的工作地),同时他和纳税住所所在国的关系比和美国更为密切(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或者外国公民的所在国和美国签有相关税务条约,明确规定该外国公民的报税身份必须优先于美国税法。
如果一个外籍人士在同一年度中将身份从税务居民变更为非税务居民外国人,或反之从非税务居民成为税务居民,他/她在该年度可以按照双重身份(Dual Status)分别报税。举一例:
潘小姐在2019年10月1日起由F-1学生签证转为H-1B工作签证,她须依适用的税法条款分别填写1040和1040NR两表,分摊前后两时期的收入(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用1040NR表,10月1日至12月31日用1040表),由于潘小姐在2019年最后一天的身份是税务居民,因此1040表将作为她的主表(Dual Status Tax Return,双重身份税务申报表),而1040NR表作为“说明”(Dual Status Tax Statement,双重身份税务声明),详情可参阅本章中的 “F-1、H-1、J-1的税务申报”。
当非居民外国人与美国公民、绿卡人士或者居民外国人结婚并决定共同报税(Married Filing Jointly),该名外国人将被视为美国的税务居民(填报1040表),需要将其全球收入申报给美国政府。选择成为税务居民并非没有益处,尤其对于没有境外收入的外国人,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可以依据税法得到更多的豁免及扣减额,缴税金额反而比“非税务居民”身份时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