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美报税

外商投资在美国经济中发挥着显著作用,作为世界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的市场体制和投资环境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的经营自由,但同时,所有在美从事经营和投资的企业都受美国联邦、州及地方各级税制约束。

外国公司及其美国的分支机构仅须为与美国贸易或生意实际相关(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简称ECI)或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收入(Fixed, Determinable, Annual, Periodical,简称FDAP)填报1120-F表并缴纳所得税。ECI是指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建立和开展的美国贸易或经营必须以获得持续且有规模的利润为目的,偶然的业务活动以及被动的投资活动不足以产生ECI。FDAP收入通常包括来源于美国境内的利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Royalty),但某些特定的利息和红利收入可不必纳入FDAP进行征税,如美国银行机构向外国人支付的存款利息、为投资目的持有的第三方债务所产生的投资组合利息、不超过183天的短期票据利息。ECI净收入按一般的累进税率征税,计算方式与美国本土公司征税方式类似,如公司ECI的上税部分超过1,000万美元将使用30%税率。与美国贸易或经营无关的FDAP则按30%单一税率上税,该税率可依据居民国与美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Tax Treaty)相应降低。当一家外国公司需要就其美国收益既需缴纳美国税,又需缴纳外国税时,可通过已缴纳的外国税金抵免对此收入征税的美国所得税。除了联邦税务之外,外国公司的美国收入还可能被征收州和地方税,税率在0%至12%不等。

外国公司的上税收入(Taxable)通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侧(US GAAP)所计算的收入为基础,并依照税法规则调整。同美国本土公司一样,外国公司允许扣除贸易或经营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果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则需要将支出资本化(Capitalized),美国税法允许对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资产(土地除外)计提折旧(Depreciation)。如果公司当年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即产生净营业损失(Net Operating Loss),新税法规定NOL至多抵减当年课税收入的80%,未抵完的部分可无限结转。

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其商业模式构建公司形式,公司形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税务结果,常见的形式有子公司(由外国母公司在美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外国投资者在美开展业务初期最容易的选择是代表处,代表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业务活动仅限于辅助性的活动(如广告、市场调研),代表处不应当产生于美国贸易或经营实际相关的收入,也不能向母公司汇出股息。由外国母公司在美各州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业务活动不受特定限制,上税收入同美国本土公司一样按常规税率计算(21%),但股息必须按30%的税率代扣预缴税。分支机构不视为法人实体,因此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受特定限制,当收入与美国贸易或经营实际相关时按常规税率(21%)进行课税,股息按30%单一税率缴纳。 除了经营活动和公司结构产生联邦所得税义务,外国公司在注册地和开展经营的方式也会影响其州税、地方税、工资税、销售税等纳税义务。美国各州在各自的税收管辖区域有着各自的税收规定,尤其是对跨洲经营的外国公司,更要注意分配给各州的上税收入和计算规则,州税通常在0%至12%不等,已缴纳的州所得税可在计算联邦税时作为“税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