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中国后怎么处理美国的社安金

不少在美华人都有“落叶归根”的打算,会在退休后回原居地养老。美国公民只要符合领取社会安全福利金(Social Security Benefits)的资格(年满62岁可提前退休,或1943至1959年出生为66岁正常退休,1960年及之后出生为67岁,并通过劳力工作挣得40个“点数”),即便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定居,也可以收到美国社会安全保障管理局(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寄来的社安金。

社安金不仅向美国公民提供退休福利,其规定也涉及在美拥有合法身份且符合申领要求的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美国与多国(包括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英法德意等欧洲21国)签有协议,该国公民在协约国所赚取的工作计点(Credits)可与在美国所赚取的工作计点累加,达到40个计点便有资格领取美国社安金福利,上述国家的公民退休后即使返回原居地永久居住,都可以领取由美国社安局寄去的退休金。居住海外的美国公民若与上述缔约国的非公民结婚,该非公民配偶可领取配偶和未亡人福利(Spouse and Survivor Benefits)。

不在上述缔约国之列的他国公民(如中国公民),即使拥有绿卡,一旦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社安金便会停止发放,除非他/她符合例外情况(exception)享受豁免,或者回美住满一个月方可获得“续期” 。

简而言之,如果华人返回中国仍是美国公民身份,能无条件收到美国社安局寄来的社安金。绿卡人士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看是否有例外情况可以豁免。以下是社安局根据公民身份给予的 ANP 豁免(
https://secure.ssa.gov/poms.nsf/lnx/0302610015

从上可知,中国公民不符合AEC 5和AEC 6的豁免,但可以获得AEC 3和/或 AEC 4的豁免。

绿卡持有者本人在美国居住至少 10 年,居住在美国是指居住在美国领土、美国领土或联邦境内。这些包括:

  • •美国 50 个州,
  • •1959 年 1 月 3 日和 1959 年 8 月 21 日之前成为州的阿拉斯加和夏威夷领地,
  • •哥伦比亚特区,
  • •美属维尔京群岛,
  • •自 1951 年 1 月 1 日起,波多黎各联邦
  • •关岛和美属萨摩亚(截至 1960 年 9 月 13 日)
  • •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成为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

注意:有资格获得 NH 记录的受抚养人和幸存者必须在美国居住 5 年。他们不受 10 年居住要求的约束。有关美国境外外籍受抚养人和幸存者 5 年居住要求的说明,请参阅 RS 02610.025

必须获得支持 10 年居住的书面证据,以便:

  • 核实多个居住期以满足 10 年居住要求;以及
  • 证明 本人在此期间居住在该房屋中。

居住期限的确定

居住期从本人抵达美国并打算在此建立至少一个临时住所之日起开始。以访客或游客身份抵达美国不符合开始居住期。

可以通过采取下列行动来表明意图(此列表并不详尽):

  • •安排住宿及接收邮件;
  • •开设银行账户;
  • •获得就业;
  • •创办企业;
  • •取得驾驶执照;或
  • •加入教会或兄弟会组织。

只要绿卡持有人继续在美国维持至少一个临时住所并在 10 年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实际居住,居住期就会持续。

当档案不支持时间计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居住期开始时建立存在:

  • •官方签证或护照;或
  • •入境或再入境许可证;或
  • •各类申请或登记记录;或
  • •住宿或就业记录;或
  • •一名或多名美国居民签署的声明,确认在美国境内。

获得至少 40 个 工作基点,即40个 Quarters of Coverage(QC)。为了确定 40 个 QC,应考虑以下因素:

  • 确定 QC 的修改方法不适用于此例外情况。
  • •仅为冻结目的而有信用的 QC 不予计算;
  • •军事服务工资积分也计算在内;并且
  • •可用于福利目的的铁路(RR)补偿金也计算在内。若有任何铁路 (RR) 补偿可用于福利目的,则满足 RR 服务例外。

如果收入证明 (earnings record, ER) 是在 1968 年 1 月或之后认证的,并且至少有 40 个 QC 显示为自雇 (S/E) 或 1950 年后的工资,则可以使用 40 个 QC 例外。

注意:根据 2004 年社会保障保护法,某些外籍工人必须满足额外的受保状态要求,如RS 00301.102中所述。自 1968 年 7 月起,受益人若为某些国家的公民,则不得享受此例外。有关根据公民身份适用 ANP 例外的国家/地区的情况,请参阅RS 02610.015

注意:从 1968 年 7 月开始,对于具有以下情况的外国公民,10 年居住期限和 40 年 QC 例外情况均不适用:

  • 该国有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或养老金制度,支付定期的老年、退休或死亡福利,但不向该国以外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支付;或者
  • 没有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制度,但该国财政部法规目前或 1968 年 1 月前 5 年内禁止交付支票。有关财政部和 SSA 限制目录,请参阅 RS 02650.000

注意:根据 NH 记录,有资格享受此例外的受抚养人和幸存者必须满足RS 02610.025中所述的 5 年居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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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失去了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如绿卡失效或自愿放弃绿卡),社安局应当从付给该非居民的社安金中预扣(Withhold)最高可达30%的税金,目前社安金的最高课征额是85%。举一例:

石先生与太太因年迈需要子女照顾,2019年选择告老还乡回到中国,石先生向美国驻北京总领事馆递交I-407表自愿放弃绿卡(Legally Abandon),太太仍保留美籍。通常来说,石先生在弃卡后应以非居民外国人身份申报1040NR税表,但因石太太是美国公民,所以石先生仍能选择以税务居民身份与太太合报(Married Filing Jointly)1040税表。2019年,石先生与太太各自收到美国社安局寄来的社安金和SSA表(社安收入明细表),显示石先生该年的社安金收入为10,464美元,其中2,668美元(社安金的85%以30%税率课税)作为税金由社安局代为预扣,石先生所得的福利净额为7,796美元。石先生虽选择成为税法定义居民(Resident Alien for Tax Purposes),但从社安局的角度,石先生的实际身份是非公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 For Immigration Purposes),他所取得的社安金收入应被视作与美国工作、经商无关的收入(Income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U.S. Trade or Business)以30%的单一税率课税。

在美国工作的外籍人士(F-1及M1签证的留学生、J-1访问学者及Q1文化交流者除外),不论是雇员(Employee)或是自雇业者(Self-Employed),都应就其所得工资或薪金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安全和医疗保险税(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re Tax),用以资助由政府发放的社安金、遗属福利金、残障金以及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俗称“红蓝卡”)。目前社安税占收入的6.2%,医疗税为收入的1.45%(不设上限)。若你是受雇者(Employee),雇主会从你的W-2薪资中预扣社会安全和医疗保险税,将其缴纳给国税局。若你是自雇者(Self-Employed),则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缴纳该税,税率为常规雇员和雇主的税率总和(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