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者因其特殊身份,在报税时往往要适用有别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规则。先介绍几个常用税表:
1.2555表(Foreign Earned Income):用以计算“外国劳力收入豁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外国房屋豁免或扣除”(Foreign Housing Exclusion or Deduction),如果投资者在2021年居住外国达到了一定的时间要求,可豁免高达10.87万美元的外国收入以及部分房屋开支(北京全年最高不超过6.9万美元,上海57,001美元,香港11.43万美元)。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填写2555表格并按时申报,才能获得这个免税金额。但是国税局会通过测试纳税人在海外居住时间长短,居住目的和其它相关因素来决定是否符合此项税务优惠。若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测试即可获得这个豁免额:(1)真正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测试,纳税人必须要整个税务年度没有间断的在外国居住(不排除可以回美国短暂停留)并将当地作为自己的主要居所,同时会向当地政府缴纳相应税款。在正式得到外国居民身份认可的情况下,可享有外国收入豁免,(2)实质居住(Physical Presence)测试,纳税人大部分时间在海外工作或做生意,连续12个月内至少有330天身在美国境外(不排除可以回美国短暂停留),可以获得外国收入豁免。
2.1116表(Foreign Tax Credit):用以计算外国税抵减(Foreign Tax Credit),针对同一笔收入(未被选择使用外国劳力收入豁免),如果收入产生地的政府及美国政府同时对其课征所得税,并且已向收入产生地政府纳税,那么可用已缴税抵减这笔收入产生的美国税负,这适用于外国劳力所得以及非劳动所得,如利息、股息、资本利得、房租等。
3.K-1表(Partner’s Share of Income, Deductions, Credits, etc.):该表由投资项目方发给投资者作为合伙人(Partner)的收益或亏损总结表,通常来说投资项目方会向政府申报公司部分的年终营利,并把所有投资者的数据一并送上,投资者需要根据K-1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FinCEN 114表(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该表与1040所得税申报分开,适用于拥有国外金融帐户且总金额曾超过1万美元的人士,如果投资者拥有外国银行帐户,必须在1040表的副表B第三部分中列出,无论是否需要填写FinCEN 114表。
5.8938表(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该表也称为FATCA表格,用于报告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及从中所得,该表较FinCEN 114表的申报门槛更高。
6.3520表(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用于申报来自外国人的赠与或遗产,如收到非美国身份的国内亲人超过10万美元的电汇,即便无须缴税,也必须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