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产申报(FBAR)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财政部和国税局为了扼制海外“洗钱”,遂设计了用于控制美国绿卡或公民在海外的投资渠道,表格自1972年推出后的最初三十多年,收效甚微,使其“声名”大噪的转折点发生在2009年,瑞士银行前主管将瑞银协助客户避税的资料制成光碟送给维基解密,导致美国政府发起追缴海外逃税的第一波攻势,瑞银被美国税局和司法部迅速“瓦解”,因被控协助美国客户逃税,瑞银支付7.8亿美元罚款及4,500个重要客户以求“和解”。 “斩获” 瑞银让美国国税局尝到了甜头,也暴露出每年以千亿计海外逃税的冰山一角,美国国税局遂将范围扩大,对矛头准2003至2010年未申报海外账户资产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粗略估计为数百万人),并于2010年敦促国会通过“海外税务协调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从2011税务年度起,正式将海外金融资产申报(8938表)纳入个人所得税1040表中申报。从以上的三年逐步升级“三部曲”,不难看出海外金融资产与海外账户资产申报实为一脉相承,又各有所表。
法律规定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税务居民、任何形式的公司、信托或遗产,只要海外金融帐户(包括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保险账户、共同基金等)累计金额在当年超过1万美元,即使这些账户不产生任何收入,也必须申报114表。居住在美国境内、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底超过5万美元或在年中超过7.5万美元(夫妻合报者分别为年底10万美元或年中15万美元),居住在美国境外、海外金融资产在年底超过20万美元或在年中超过30万美元(夫妻合报者分别为年底40万美元或年中60万美元)都需要填报8938表,特定的金融资产包括金融账户、国外股票或有价证券、国外法人权益、国外金融工具或契约等。如已申报3520表(国外信托或个人赠送10万美元以上)或5471表(美国公司拥有的国外子公司),不必重复申报8938表,但须附带注明。此外,向国税局申报的1040的副表B中,要包括FBAR的利息和红利,D副表中要包括股票、股份及房屋买卖等投资资本利得,副表E中要包括投资房地产的出租收益或版权收益等,一旦海外资金向国内流动时,国税局有“迹”可循。
瞒报或漏报8938表罚款为1万美元,如被国税局发现通知3个月后仍未申报,每个月增加1万美元罚款,最多不超过5万美元。114表不报或谎报的罚款更为严厉,一经查出会被处于10万美元或数额为帐户中的一半资产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甚至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