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提供了专门针对个人使用1031置换财产的指导,税法第 1031 条规定:“如果不动产仅用于交换类似的不动产(like-kind property),且用于经营或持有用于投资目的(held for productive use in a trade or business or for investment),则在置换时不用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除非收到钱财或非类似财产(non-like property),后两者是需要确认收入的。川普税改后,1031置换仅限于不动产,不得用于诸如机器、设备、车辆、艺术、收藏品、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等个人财产或无形财产。“同类”是指任何类型的不动产,如住宅出租物业、商业写字楼、农业等。交换的财产必须具有可比性,比如说投资者可以用一个农场来换一块工业厂房,或者用一栋公寓楼来换一块荒地,这类交换的财产都可以笼统地归到商业房地产中。
新房产必须和旧房产具有相等或更高的价值,原房产的净收益(net gain)必须全数用在新的投资中,置换过程需要交给专业第三方公司处理,全过程中投资者不能有持有资金。如果新的房产价值少于旧的房产价值,那么只能有等于或者少于新房产价值的部分可以被置换,多余的部分则算为 Boot。Boot是指任何交易中不是“同类资产”的资产,比如现金、债务减免等,通常房产出售所产生的亏损既无法得到退税,也无法冲抵其它资本盈利。
对于自住和出租的混合房产,只能置换投资所用的部分,因此出售的话要分开自住和出租,向国税局汇报两次交易。如果是卖餐馆,旅馆,加油站等,要明确分开不同的资产,比如房产、设备、生意(Franchise),根据新法,只有房产的部分才可以置换。
如果已经置换了新的房产,然后想自用,这种情况是允许操作的,但必须遵守国税局 2008-16 年收入程序(Revenue Procedure 2008-16 )中概述的规则才能获得资格,该收入程序明确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并且国税局不会质疑该财产是否有资格被持有用于生产用途。根据要求,业主必须持有置换房产至少24个月(“合格使用期”),在交换后的两个12 个月的周期内以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出租房产至少14天以上,个人使用不得超过每12个月周期中的14天或出租总天数的 10%,以较大者为准。比如物业出租 250天,业主最多可使用该物业 25天,即出租总天数的10%。
24个月后,业主是否可以决定他们想将置换的房产专门用于个人用途,国税局没有直接回答,因为安全港包括一个规定的时间段,在该时间段内置换财产必须有租金收入,因此可以安全地假设在 24个月之后对财产的任何使用都是允许的。虽然置换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用途或投资而持有财产,但所有者的情况确实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国税局了解这一点,并允许将房产从投资房产重新分类为个人用途,反之亦然,前提是遵守足够的持有期。通常建议业主在将房产转换为仅供个人使用之前,至少在两年纳税申报表上报告租金收入。
如果替换房产不仅被转换为个人用途,而且还被转换为主要住所,那么就要注意出售个人住宅置换的收益或损失不得推迟,因为住宅不是为贸易或商业或投资的生产性用途而持有的财产。不过个人业主可以享受税法第121 条的豁免条款,该条款允许纳税人排除高达25万美元(如果已婚,则为50万美元)的收益,业主必须在出售前五年中有两年用作主要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