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非营利组织纯粹将财产用于组织相关使命(mission),比如教会用于宗教性质,出售财产时不会对收益征税。 如果将该财产用于不相关的业务,则按照国税局第 598号刊物 (Tax on Unrelated Business Income of Exempt Organizations)说明的缴纳税款,使用990-T表格(Exempt Organization Business Income Tax Return) 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教会出售财产应当符合税法第 170(b)(1)(A)(i) 条的含义,即“ 一个教会或一个大会或教会协会”(a church or a convention or association of churches)。 根据990表格的说明,教会不需要提交990表格。
国税局的免税状态(tax-exempt status)不是“万能符”,任何非营利机构的免税状态都取决于遵守法规的情况,在出售组织的财产时,应该遵守 国税局 的销售限制。任何试图从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中获取个人利润都可能破坏免税状态,国税局会仔细审查财产交易,以确保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有两个出售限制:
第一个限制是超额收益限制(Excess Benefit Restrictions)。简而言之,当财产出售为“不合格的人”(disqualified person)提供的经济利益大于组织作为回报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时,就会出现超额收益。 “不合格的人”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股东和经理、贡献者(contributors)以及这些人的某些家庭成员,可以是个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利益。如果涉及超额收益限制,国税局会要求撤销所有受限制的超额收益销售。此外,可能会对组织及其管理人员实施制裁。对于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该组织可能会失去其免税地位。获得收益的“不合格的人”也可能被征税收益的25%。如果没有立即返还收益,可能会被征税 收益的200% 。此外,任何参与出售的组织经理在明确知晓收益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征税 10% (990-T)。避免此类情况的方法是通过组织会议记录和适当的财产出售决议正确地记录所有公司行为,适用正确的法律文件。
第二个是自我交易限制(Self-dealing Restrictions),当财产出售发生在组织与股东或其他不合格的人之间时,无论是否存在超额利益,都会发生自我交易。在许多情况下,如果 501(c)(3) 组织对其收到的财产承担抵押或留置权(mortgage or lien),国税局甚至将财产赠与视为“出售”。与超额福利限制一样,国税局要求所有受限制的自我交易销售一经发现,应在指定时间内撤销(reversed)。如果国税局审查员确定出售财产涉及超额利益的自我交易,则将要求撤销出售并可能实施各种制裁。对参与出售的不合格人员征税征收收益金额的 10%,如果他没有立即撤销交易,则征收 200%。 此外,任何参与销售的组织经理如果知道自我交易,可能会被征税该收益的 5%。 在延迟或不遵守的情况下,该税可能会增加到 50%。在严重的情况下,组织可能会失去其免税状态。同样,帮助避免此类后果的一种方法是使用在线法律文件服务在公司会议记录中正确记录交易,并为出售财产做出适当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