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税以销售税(Sales Tax)和使用税(Use Tax)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税以财产税(Property Tax)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公司所得税分联邦、州、地方三级征收,是除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税的第三大税种。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凡是根据各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本土公司(Domestic Company),根据新税法只需申报美国来源所得;凡是向外国政府注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都视为外国公司(Foreign Company),只需申报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租金等。
美国公司的所得税税表主要分为1120、1120S与1065三种形式,公司税表与个人税表的最大区别在于,个人税着重于收益及其扣减,公司税则不但包括损益表(Profit and Loss),还包括公司资产及债务权益的平衡表(Balance Sheet)。纳税公司可选择各自的起讫日期,一般应税期限为一年(日历年度Calendar Year或财政年度Fiscal Year),特殊情况可少于12个月(Short Year),公司年度税表应于税务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15日之前提交(采用日历年度的股份公司则为每年的4月15日之前),公司可以申请6个月延期申报(但缴税义务不得延期)。纳税公司可选择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现金收付制(Cash Basis)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作为计税基础。不同的公司形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如何纳税,美国公司在股东责任方面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在税法方面分为双重纳税和股东单层纳税。
公司形态的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简称C公司,申报1120表)是一种独立于其股东而单独存在的实体,这种形式可以使公司所有者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并通过发售股份来吸引资本。相比于其他形态,C公司最大的优势是可以融资,可以上市,并且股东身份不限,允许各类机构和个人持股,有相对自由的股东权益转让和永久存续。C公司(申报1120表)的优势在于集中管理,体现分权与制衡的原则,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管理层,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负责。C公司最显著的劣势是双重税收,公司先以单独个体缴税,公司利润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发给股东后,再由股东缴交个人税。由于双重税负的问题,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出现了小公司。
相较C公司,S小公司(申报1120S表)在税务上的优势是“税赋流转”(Pass-Through),即公司盈亏直接转嫁给股东个人。S公司的盈亏必须按股东的持股份额分配,不可像合伙人实体,由成员自行商议。成立S公司需满足多项税务规定:美国本土公司,股东人数必须是自然人且不得超过100名,并且股东必须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选择成为S公司必须得到国税局和各州的批准,因此成立时的文书工作比较多。S公司股息时每股必须“一碗水端平”,S公司的盈亏必须按股东的持股份额分配,不可像合伙人实体,由成员自行商议。S公司的股票只能私人交易,不能上市。但S公司区别于C公司的好处是,S公司的盈亏、优惠项目、扣减项目都会“过渡”(pass-through)给企业主,在个人层面课税,公司层面联邦不课税,仅需在各州支付费用。
个人投资者可选择成为“个体户”(Sole Proprietors),申报1040表的C副表,所有经营活动都以个人名义展开。个体企业的优势在于注册手续简单,税务申报亦不复杂,个体业主不需要单独填报公司税表,而是通过个人税表1040的C副表申报即可,个体经营的盈亏计入当年家庭总收入,按个人税率纳税。虽然个体企业税务灵活,但稍有不慎(如谎报支出、隐藏获利),极易遭到国税局稽查。个体经营也并不一定比传统公司更为省税,个体业主需要为净盈利(Net Profit)上缴15.3%的自雇税(Self-Employment Tax)。个体企业缺乏法律保护,若出现法律纠纷或无力偿还借贷,个人业主必须拿出个人财产抵债。因此,商业风险较低,欲进行小规模试探性经营的人可采用个体经营的形式。
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与他人合伙,在美国,合伙制企业(Partnership,简称P合伙人实体,申报1065表)通常由2名或多名法人和自然人组成,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一般合伙制企业,所有合伙人皆有一定的企业经营权限,但同时要对企业发生的错误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该企业有绝对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因而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日常事务管理,只对企业承担以自己出资比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优点,一是避免双重征税,企业盈亏由合伙人个人申报,二是成立手续简单,对合伙人身份不设限。合伙企业的劣势,一是合伙人必须为未分配的利润支付个人税,为固定报酬(Guaranteed Payments)支付自雇税,二是一般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在责任制度上有着和个体经营相同的缺点,因此,兼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责任保护以及合伙企业税务优惠的有限责任公司“孕育”而生。
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概念与中国大相径庭。LLC是一种混合型的商业实体,它有着股份公司的优点,所有者按法定权益(Interest)承担有限责任。LLC是法定意义上的独立实体,具有与合伙企业相同的“税赋流转”优势,可在税务上选择申报1065或1120S,甚至1120或1040-C副表。LLC虽起步较晚(1977年才出现),却是如今最受公司和投资者青睐的公司架构。不过,它也有缺陷,公司发展与成员息息相关,成员的退出、退休或去世都可能导致公司停业,另外,LLC的法定权益不可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自由转让,LLC一般也不可以上市。
在LLC和有限合伙(LP)的基础上,1990年代初期又诞生了混合两者特点的有限责任合伙(LLP,申报1065表)。LLP没有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之间更为独立、平等。同LLC一样,LLP也为合伙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和税务优惠,但LLP多涉及律师、会计师、医师、建筑师等专业领域,因此合伙人必须购买责任险或抵押保证金以防不测。此后在LLP的基础上,还发展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LLLP全体合伙人均享受有限责任,但只有一般合伙人拥有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人没有实权。除LLP和LLLP之外,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也会选择成立专业股份有限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