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是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在美申报及纳税的关键因素之一。
首先,来看国税局对于“豁免人士”(Exempt Individual)的定义。根据国税局519号刊物(U.S. Tax Guide for Aliens),持有J签证的访问学者来美后的前两个日曆年度(Calendar Year)可作为“豁免人士”,不受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之限,仅须就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申报1040NR表。“豁免”是指豁免“实质居住测试”的限制,并非豁免纳税义务。即便是非居民外国人,只要有美国来源的收入都需要将其纳入税基,申报税表。
当然,美中税收协定的第二十章(Article 20)对持有F、J、M或Q签证的学生、教师或实习人员给予了一定范围的税务优惠:由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或奖学金(Grants or Awards)免税,任何纳税年度个人劳力所得可享受5千美元的免征额。
不过,J签证持有者在“豁免个人”时期的报税身份(Filing Status)只可以是单身,即使其配偶也同持有J签证也不得联合申报(Married Filing Jointly),有家眷的访问学者在“豁免个人”时期不能扣减其配偶和子女对应的豁免额(Personal Exemption),若配偶是美国公民或永久绿卡则不受此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J签证所谓“两个日历年度”的豁免期并不等于累计24个月。举一例,一对夫妻2013年8月入境美国,2013年便算作第一个日历年度,到了2015年1月1日你们就被视为在美国已居留超过了两个日曆年度。也就是说自2015年起,不再适用“豁免个人”的规定,需要以“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或“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判别自己是否为税务居民(Resident Alien for Tax Purposes)。所谓“实质居住测试”是国税局确定非美国永久居民的外国人是否为税务居民的基础:当年在美居留超过31天,并且过去三年在美居留超过183天(当年在美的全部天数与之前一年在美天数的1/3与之前二年在美天数的1/6的总和)。
这对夫妻2016年1月至10月15日满足“实质居住测试”,10月16日至12月满足“绿卡测试”,故2016纳税年度应以税务居民申报1040表,不过1月至10月持有J签证时期的劳力收入可享有美中税务协定的每人5千美元免征额。最终是否要上税,是否可以拿回预扣的联邦所得税(Federal Income Tax Withheld),应视家庭收入、报税身份(夫妻合报)、个人豁免额、扣减额(Deductions)及抵退税(Tax Credits)的多寡决定。
这对夫妻的孩子在2016年12月份出生,但仍能作为被扶养人。根据国税局501号刊物(Exemptions, Standard Deduction and Filing Information),针对“合格儿童”必须与家长在美居留超过半年的规定并不适用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即便孩子在2016年12月31日出生,他/她仍可以作为你的被扶养人。